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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6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洪胜、毛银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胜,毛银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6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胜,被执行人:毛银铃,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33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毛银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毛银铃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存款1495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黎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