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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859王湖章与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859号原告:王某某,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波,男,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人民中路。法定代表人:杨春,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喜,江苏日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湖章与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王湖章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湖章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人民政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湖章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审 判 长  郭玉国代理审判员  周 华人民陪审员  蔡宝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肖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