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肖征起与南家喜、南翔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征起,南家喜,南翔,高娟,边立荣,边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7民初802号原告:肖征起,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住泊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岐,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家喜,男,1963年12月出生,现在沧州监狱服刑。被告:南翔,男,1987年4月出生,南皮县.被告:高娟,女,1987年6月出生,南皮县.被告:边立荣,女,系被告南家喜之妻。被告:边某,男,2001年11月出生,现就读于南皮县第二中学,.法定代理人:刘某,系被告边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征起与被告南家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征起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征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惠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