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4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万军年、张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军年,张军,赵虎,邓有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2250号原告: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明,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斌祖,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南华支行行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万军年,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告:张军,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告:赵虎,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告:邓有雄,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原告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军年、张军、赵虎、邓有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之一赵虎已经主动履行了代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46元,再不退还。审判员 杨卫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