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1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建华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有力农药化肥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建华种业有限公司,有力农药化肥经销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1民初1176号原告:辽宁建华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建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建武,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有力农药化肥经销部。法定代表人:关有力,系该经销部经理。原告辽宁建华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有力农药化肥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有力农药化肥经销部欠其种子款52800元,但又请求关有力偿还欠款,其提供的购销合同只有关有力的签名,没有被告有力农药化肥经销部的盖章。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提供的购销合同没有被告有力农药化肥经销部的盖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辽宁建华种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继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