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民初8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清远市海轩铝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徽派铝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海轩铝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徽派铝材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388号原告:清远市海轩铝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法定代表人:张中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贵,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徽派铝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经营者:汤俊杰。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海轩铝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94.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昭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露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