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欧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荣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欧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荣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500号原告:重庆欧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马凼2号B幢18-7。法定代表人:刘怀义。被告:重庆荣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铜合大道539号。法定代表人:肖长荣。原告重庆欧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荣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欧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元,由原告重庆欧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