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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钱广庆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旅行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广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旅行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3民初2431号原告:钱广庆,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田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军,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旅行社,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号东方国际商务港*座***号。法定代表人:廖柳春。原告钱广庆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旅行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钱广庆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广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广庆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49元,减半收取1324.5元,由原告钱广庆负担。其余受理费1324.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钱广庆。审 判 长 李 莹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秋琴附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