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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7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秀军、戴存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军,戴存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7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秀军,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戴存才,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工地材料员,住沂源县。本院执行的吴秀军与戴存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323执788号案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杨朝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邴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