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行审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义乌市苏溪镇余家殿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义乌市苏溪镇余家殿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2行审637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鲍建平。委托代理人成攀、赵倩侠。被执行人义乌市苏溪镇余家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楼志法。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日作出义土资罚字[2016]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5年1月,被执行人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在该村南侧地块动工建设,至2015年2月,建成占地面积1550.5平方米水泥路。具体四至:东、南、西靠空地,北靠余家殿村房屋。该地块为韩界村集体土地347.1平方米,月白塘村集体土地1054.7平方米,余家殿村集体土地148.7平方米。土地类型为耕地333.1平方米,园地83.8平方米,建设用地1070.3平方米,其他土地63.3平方米;土地规划用途为农用地1169.5平方米,其中一般农田346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120平方米,未利用地261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破坏耕地、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义乌市苏溪镇余家殿村民委员退还非法占用的1550.5平方米的土地给土地原权属单元;二、责令义乌市苏溪镇余家殿村民委员会限期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169.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道路,恢复土地原状;三、责令义乌市苏溪镇余家殿村民委员会限期改正破坏的333.1平方米耕地;四、没收义乌市苏溪镇余家殿村民委员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8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道路;五、对义乌市苏溪镇余家殿村民委员会破坏333.1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56元罚款,计18653.6元,对义乌市苏溪镇余家殿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1217.4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24348元,两项共计人民币肆万叁千零壹元陆角(43001.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7年6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义土资罚字[2016]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一、二、三、四项处罚决定由义乌市苏溪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洵敬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应建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朱阿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