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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永强与陈月江、周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永强,陈月江,周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财保44号申请人:李永强,男,194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奇,宿迁市宿豫区豫新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丁权,宿迁市宿豫区豫新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申请人:陈月江,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申请人:周艳,女,住江苏省宿城区。申请人李永强与被申请人陈月江、周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永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周艳名下的车牌号为苏N×××××号面包车一辆,保全金额为5000元。申请人李永强自愿提供现金5000元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永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艳名下的车牌号为苏N×××××号面包车一辆予以就地扣押。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贾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