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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江门市环市欣荣装饰材料行与江门市东宇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环市欣荣装饰材料行,江门市东宇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3民初1488号原告:江门市环市欣荣装饰材料行(经营者余海涛,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上*号303,公民身份号码4407011970********),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群星大道边****号商铺。委托代理人:纪虹,系该行员工。被告:江门市东宇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聚德街56幢首层(25)-(30)(A)-(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582927294E。法定代表人:谢春玲,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洪锦,系该司员工。原告江门市环市欣荣装饰材料行(经营者余海涛)诉被告江门市东宇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门市环市欣荣装饰材料行的经营者余海涛、被告江门市东宇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洪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门市环市欣荣装饰材料行(经营者余海涛)诉称:自2012年9月起,原被告双方发生购销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瓷砖、卫浴等材料。至2014年5月止,原告共向被告供货价值389556.84元。被告在2012年11月至2016年2月结算了货款317000元,尚欠货款72556.84元未付,原告多次追款,被告都未支付。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于2016年7月5日出具一份欠款确认书确认欠货款72556.84元并口头承诺尽快结清货款。但被告没有兑现承诺,原告于2016年8月开始多次电话及上门催讨,被告都是以各种理由推搪。直到2016年12月上门催讨时,被告已经关门了。据此,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货款72556.84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江门市环市欣荣装饰材料行(经营者余海涛)在诉讼期间提供的证据有东宇工程各工地明细表1份。被告江门市东宇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全部承认原告江门市环市欣荣装饰材料行(经营者余海涛)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江门市东宇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江门市环市欣荣装饰材料行(经营者余海涛)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门市东宇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门市环市欣荣装饰材料行(经营者余海涛)支付货款72556.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14元,公告费260元,合共1874元,由被告江门市东宇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冯立章审 判 员 杨婷焕审 判 员 赵 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景泉书 记 员 杨海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