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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丁武昌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武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民特3号申请人:丁武昌,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昌凤,聊城高新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丁武昌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丁武昌称,丁文昌与其妻子离婚后,精神方面有障碍,离家走失至今。丁文昌留下七岁孩子丁玉洁由申请人抚养成人读完大学参军当兵。在2017年1月8日因公牺牲,经丁武昌对丁玉洁生前的银行卡查询业务,知情有部分存款,其存款应由申请人代管,为此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宣告丁文昌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丁文昌,男,1970年3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广平乡丁莫村,原住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广平乡丁莫村,系申请人的哥哥。2000年6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音信全无。申请人丁武昌申请宣告丁文昌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丁文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丁文昌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于2000年6月20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17年。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公告期满后仍然下落不明,因此应宣告丁文昌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丁文昌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梁怀敬人民陪审员  薛冰冰人民陪审员  司爱军二0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