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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桂琴与被执行人刘金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桂琴,刘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06号申请执行人苏桂琴,女,1959年8月29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辽宁省兴城市。被执行人刘金柱,男,48岁,蒙古族,工人,现住址不祥。申请执行人苏桂琴与被执行人刘金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苏桂琴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苏桂琴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5)科民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