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6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亚平与重庆市博联利兴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平,重庆博联利兴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6513号原告:陈亚平,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被告:重庆博联利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99号L1层L110-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6U6M69。法定代表人:赵家旺,该公司供应链中心副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亚平与被告重庆博联利兴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陈亚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亚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亚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