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终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雪峰与吉林锐普索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雪峰,吉林锐普索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9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雪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锐普索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宁江区雅达虹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王乐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翠霞。委托代理人:彭亮,住长春市朝阳区。上诉人王雪峰因与被上诉人吉林锐普索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4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雪峰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雪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雪峰负担,剩余5元退还上诉人王雪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方德审判员 冷晓峰审判员 李 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曲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