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执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潘红兰与苏州工业园区东吴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红兰,苏州工业园区东吴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红兰,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东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科技园。法定代表人:沈卫国。潘红兰与苏州工业园区东吴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苏州市姑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姑劳人仲案字[2017]第01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08执32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执行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瑾审判员 王达雷审判员 吴华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腾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