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02民初3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袁雷雷与马玉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雷雷,马玉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304号原告:袁雷雷,女,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马玉琴,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霄亮,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袁雷雷与被告马玉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袁雷雷于2017年7月10日以其与被告马玉琴自行协商,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雷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雷雷负担。审判员  高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