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165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鸿泰达机械经营部、东莞市威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鸿泰达机械经营部,东莞市威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6598号之一申请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鸿泰达机械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根竹园横坑工业区10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821837385。经营者:周紫东,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波,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东莞市威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下截村深坑工业园,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2645691。法定代表人:黄威。被申请人:黄威,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鸿泰达机械经营部诉被申请人东莞市威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鸿泰达机械经营部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威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威1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由华安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18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鸿泰达机械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威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威1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伍冬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