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7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会生与河北希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生,河北希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7民初364号原告:王会生,男,1971年4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臣,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希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槐北路289号方北高层1-1-8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24139C4Q。法定代表人:高俊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该公司员工。原告王会生与被告河北希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王会生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生撤诉。案件受理费40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会生负担。审 判 员 王彦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杜 禹书 记 员 梅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