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执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朱兴山、丁院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兴山,丁院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0740号申请人朱兴山,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丁院生(又名丁俊),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民一初字第026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人民币25000元,诉讼费1250元,执行费275元,总计265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1月26日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丁院生(又名丁俊)在银行的账户上的存款265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1月26日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文曦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孟 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