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恒坤与被执行人杨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恒坤,杨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96号申请执行人:李恒坤,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杨青山,男,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颍东区枣庄镇人民政府干部,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恒坤与被执行人杨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凤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牛思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