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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6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苏明亮与被告陕西盘龙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明亮,陕西盘龙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民初6029号原告苏明亮,男。被告陕西盘龙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武警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6345029。法定代表人李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涛,男。委托代理人石钰,女。原告苏明亮与被告陕西盘龙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明亮、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涛、石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6年12月18日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约定由被告分四次向其支付工程款,前三期每期2.7万元,第四期9000元。合同签订后,其完成了装修,工程已经竣工,被告负责人在竣工单上签字确认,但剩余工程款2.6万元至今未支付。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余款2.6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与原告签订装修合同、原告给其装修属实,因原告未完成全部工程,且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复,工程并未验收,故剩余工程款未支付,愿意在原告修复工程质量问题后,支付剩余工程款。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原告苏明亮与被告陕西盘龙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西安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一份,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为被告装修董事长办公室,工程装修面积详见图纸;开工日期为,2016年12月16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1月25日,总工期为40天,工程造价为9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被告支付30%,即2.7万元,工程进度过半(瓦工竣工)支付30%,即2.7万元,灯具洁具安装完付清30%,即2.7万元,被告验收完毕(装修部分开关插座)支付10%,即9000元。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开始进场装修,2017年1月26日工程完工,同年3月18日将办公室钥匙交给被告工作人员后离场。施工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4万元,2017年3月支付工程款1万元,剩余2.6万元未付。庭审中,被告对欠原告工程款的金额2.6万元不持异议,唯就装修质量进行反诉,并提交了鉴定申请。本院受理了被告的反诉后,通知被告开庭审理,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反诉已经按照撤诉处理。上述事实,有《西安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检验报告、瓦工竣工单、收条、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苏明亮与被告陕西盘龙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8日签订的《西安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装修施工义务,被告理应支付工程款。拖欠不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2.6万元之请求,被告对此不持异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以原告未完成全部工程,且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复,工程并未验收进行抗辩一节,因未提供证据佐证,故被告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陕西盘龙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苏明亮支付工程欠款2.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平审 判 员  曹英萍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叶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