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马金兰申请执行王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兰,王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2374号申请执行人马金兰,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号院。被执行人王海涛,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号。马金兰申请执行王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王海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65560.3元、护理费243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80元、营养费438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399206.3元,案件受理费7810元,由被告王海涛负担。因王海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21日权利人马金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海涛名下位于金水区南阳路68号的房屋一套;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照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余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