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祁建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祁建虎,王晓丽,王学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66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街8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12168312508XJ。被执行人祁建虎,男,1972年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王晓丽,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王学善,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执行人祁建虎、王晓丽、王学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祁建虎正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王晓丽、王学善外出去向不明,目前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6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