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2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孔维轮与赵秀芳、汪彩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维轮,赵秀芳,汪彩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2912号原告:孔维轮,男,196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芳、赵晓敏,江阴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秀芳,女,197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汪彩龙,男,197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84225703XF,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香山路238、240号。负责人:顾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寒琴,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维轮与被告赵秀芳、汪彩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维轮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孔维轮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维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孔维轮已预交),由孔维轮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