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5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周向阳与李定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向阳,李定林,潘桂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5009号原告:周向阳,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李定林,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第三人:潘桂蓉,女,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贵,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向阳与被告李定林、第三人潘桂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向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向阳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向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向阳负担。审判员 黄益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席朝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