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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5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周向阳与李定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向阳,李定林,潘桂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5009号原告:周向阳,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李定林,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第三人:潘桂蓉,女,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贵,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向阳与被告李定林、第三人潘桂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向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向阳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向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向阳负担。审判员  黄益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席朝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