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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6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6709-3号原告:王某1,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2,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称本案已经履行完毕,并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告王某2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的账号为×××内的资金的冻结。二、解除刘颖新所有的位于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前进路东和平街南东市××园的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吴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宏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