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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4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朱海军与孙继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军,孙继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4318号原告:朱海军,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孙继磊,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市府路55号。负责人:许沂东,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昆,该支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朱海军与被告孙继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朱海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海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海军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