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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宋邦朝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邦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7刑初11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邦朝,男,1965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因涉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6年08月11日到赫章县公安局古达派出所投案,2016年08月25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05月0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邦朝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7年0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07月0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祥安、宋远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邦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07月01日22时许,赫章县古达乡派出所接群众报警有人存储爆炸物,民警于2016年07月02日到被告人宋邦朝住所的房间内当场查获十六枚电雷管,一枚火雷管,炸药两包。经称量,在宋邦朝住所房间内查获的炸药净重2.92千克。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炸药为硝酸铵类混合炸药,具有爆炸性能,是爆炸物品。案发后,宋邦朝于2016年08月11日到赫章县公安局古达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宋邦朝在开庭���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草图,搜查、指认、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称量记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余某、况春林的证言,被告人宋邦朝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邦朝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储存炸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邦朝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宋邦朝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宋邦朝储存炸药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对宋邦朝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宋邦朝犯罪的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邦朝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蒋新彦审判员  徐 梅审判员  韩 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