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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4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王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王丹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4696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L。法定代表人:方洪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标,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丹,女,1983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美的生活电器)诉被告王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展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炎锋、人民陪审员何少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的生活电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标,被告王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美的系列商标(包括第5478887号、第6765871号、第6765872号、第5478888号、第7206892号等)最先由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注册,核准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包括:燃气灶、电饭煲、电磁炉、饮水机、电力压锅(高压锅)、电饼铛、电热水壶等)。随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核准,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全部注册商标转让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承认并授权原告在燃气灶、电饭煲、电磁炉、饮水机、电压力锅、电热水壶、电暖器等产品上使用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全部注册商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向法院起诉维权。2015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店铺内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热水器,并在网店页面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品牌形象,给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热水器;2.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网店页面中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3.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其主张被告侵害的商标是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公证书【(2015)粤佛顺德第15060号、(2015)粤佛顺德第15044号】、商标授权书共四份、行政判决书【(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568号】、行政判决书【(2012)高行终字第356号】、行政裁定书【(2014)知行字第30号】、公证书【(2013)粤佛顺德第17480号】、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证明、公证书【(2013)粤佛顺德第17821号、(2015)粤佛顺德第15045号、(2015)粤佛顺德第15046号、(2015)粤佛顺德第15050号、2015莱凤城证民字第915号】、回复函一份、(2016)粤0606民初1122号案件庭审笔录及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予以佐证。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无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了第6765872号“”中文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1类喷焊灯、热焊枪、电饭锅、电磁炉、燃气灶、微波炉;电火锅;热水器;烤面包器;电炊具;电咖啡壶;电热水壶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止。2014年9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6765872号商标转让给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9月13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一份,授权原告美的生活电器在其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的商品上(包括但不限于空调、中央空调、电磁炉、电饭锅、电压力锅、电饼铛、饮水机、热水器、浴霸、消毒柜、抽油烟机、燃气灶、电风扇、电暖风、电吹风、微波炉、电烫斗、照明电器、电工设备等)使用其所有的全部注册商标。美的生活电器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各地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各地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检举,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各地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有权取得相应的侵权赔偿。授权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此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15日、2017年1月1日向原告出具了内容相同《商标授权书》,授权期限延至2017年12月31日。另查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于2015年5月29日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对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淘宝网”、“阿里巴巴”等电子商务网上购买侵权产品,浏览,截取相关网页,并通过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对整个网上购物、操作过程进行录像及对该产品的取得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同日,山东生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吴某公证处办公室监督了王守贞用该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淘宝网”网站上购买掌柜名为“国豪家居生活馆”的“迅奇电器商城”网店销售的热水器操作过程。王守贞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截图,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的鉴定下,王守贞在公证处将上述截图打印一式三份,公证员密封后,加盖公证处印章。2015年6月7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来到莱芜市莱城区香山路的“韵达快递”营业部,王守贞在该营业部提取了包装完好的货物一件,单号为1000506492605。上述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带回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的鉴定下,首先有王守贞对上述货物的外观拍摄照片两张,然后将上述货物贷款,里面有标有“美的小天使”字样的热水器一台、产品保修卡一张、说明书一份、发货单一张,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十一张。公证人员随后将上述物品进行密封,并加盖公证处印章。同日,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王守贞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淘宝网”网站上对掌柜名为“国豪家居生活馆”的“迅奇电器商城”网店销售的热水器确认收货的过程。王守贞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录像。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于2015年8月6日作出公证书【(2015)莱凤城证民字915号】,对上述网购过程予以公证。又查明,被告是“淘宝网”网站上会员名为“国豪家居生活馆”的注册人,其登记的身份号码是。经庭审比对,原告认为在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的正面和侧面均显示了“美的小天使”中文字样。电热水器正面上方也有“美的小天使”中文字样,“美的小天使”中“美的”二字跟原告的第6765872号“美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另外,在被告经营的网店网页上标示了“美的小天使官方旗舰店”字样,该网店在产品宣传网页上也显示了“美的小天使”字样,构成侵权的是该网店使用的“美的小天使”字样,与原告的“美的”商标构成近似。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二、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本院结合证据,作如下评述:一、关于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的问题。首先,原告持有的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11类,包括电压力锅、热水器等,被告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为热水器,两者属于同类商品;其次,经庭审比对,被告销售的热水器上使用的标识“美的小天使”及被告经营的网店网页上显示的“美的小天使官方旗舰店”字样、“美的小天使”字样与原告持有的第6765872号“美的”注册商标相比,被诉侵权标识中的“美的”两个汉字与原告第6765872号“美的”注册商标相同,因此,本院认定被诉侵权标识有刻意制造与原告第6765872号“美的”注册商标混淆的嫌疑,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混淆,与原告第6765872号商标构成近似。综上,被告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足以导致市场混淆从而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经构成了对原告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关于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原告诉请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赔偿额的确定问题。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或原告因侵权所致损失,故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本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原告商标的声誉及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本案的赔偿额为人民币10000元。由于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系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起,并考虑本案适用定额赔偿等因素,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和原告合理分担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使用“美的小天使”标识的热水器及停止在其经营的“国豪家居生活馆”淘宝网店上使用“美的小天使”字样;二、被告王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包括原告因调查处理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各项合理支出);三、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王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王丹负担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展宏审 判 员  陈炎锋人民陪审员  何少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潘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