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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广德县海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童韬、曾庆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县海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童韬,曾庆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883号原告:广德县海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段秀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汝青,该公司副经理。被告:童韬,男,1985年9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县,现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曾庆良,男,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县海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童韬、曾庆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送达,同时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送达地址,亦不缴纳公告费,可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具体、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德县海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国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 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