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48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谊申请执行四川运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甘德斌、段佐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谊,四川运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甘德斌,段佐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48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谊被执行人四川运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甘德斌被执行人段佐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837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李谊申请执行四川运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甘德斌、段佐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段佐金的川X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锐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