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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彩云菲皮革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尚方鞋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彩云菲皮革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尚方鞋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811号申请人:东莞市彩云菲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珊美社区体育路13号都汇国际大厦120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248994034。法定代表人:郑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洪,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利红,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尚方鞋材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南岭村南岭工业区八横路4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0101L82698520W。经营者:阙守军,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莞市彩云菲皮革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尚方鞋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尚方鞋材厂5125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提供等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尚方鞋材厂5125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汉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龙容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