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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科右前旗巴拉格歹乡金山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右前旗巴拉格歹乡金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1民初1211号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科尔沁镇本街。法定代表人:冯明辉,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峰,该联社清非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该联社古迹信用社���主任。被告:科右前旗巴拉格歹乡金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科右前旗科尔沁镇巴拉格歹乡金山村。法定代表人:梁文武,该村主任。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科右前旗巴拉格歹乡金山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由审判员王丽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峰、刘明,被告科右前旗巴拉格歹乡金山村民委员会主任梁文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科右前旗巴拉格歹乡金山村民委员会于2008年11月28日在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迹信用社借款345200���,月利率为7.79625‰,到期日为2011年11月28日,超期利率上浮50﹪;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45200元,利息358476.56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14日),本息合计703676.56元,利息要求计算至给付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科右前旗巴拉格歹乡金山村民委员会辩称,自己不清楚当时借款的事,自己是2012年当村主任的,如果有这笔贷款同意偿还,但是村里现在没钱。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科右前旗巴拉格歹乡金山村民委员会在原告处借款的事实;被告质证对以上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科右前旗巴拉格歹乡金山村民委员会未提交证据。本院依职权所作的该笔贷款的审批人焦树昌和信贷员杨耀(跃)武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实2008年金山村书记张满廷以金山村名义贷款、该款为金山村所用等事实经过。原、被告双方对该二份笔录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科右前旗巴拉格歹乡金山村民委员会于2008年11月28日在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迹信用社借款345200元,月利率为7.79625‰,到期日为2011年11月2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45200元,利息358476.56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14日),本息合计703676.56元,利息要求计算至给付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借据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而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属单方违约,但原告请求的逾期利率上浮50﹪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逾期利率应按双方约定的月息7.79625‰计算。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345200元,利息应为271458.9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科右前旗巴拉格歹乡金山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45200元,利息271458.98元,本息合计616658.98元。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36元由被告科右前旗巴拉格歹乡金山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王丽敏人民陪审员  王春香人民陪审员  韩志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