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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297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秀君、邵瑞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君,邵瑞娟,吴启旺,绍兴分秒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9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秀君,女,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邵瑞娟,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吴启旺,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绍兴分秒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新城苑52-59号。组织机构代码099035173。法定代表人邵瑞娟。本院在执行王秀君与邵瑞娟、吴启旺、绍兴分秒快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6年11月15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且该协议尚在履行中(已部分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王秀君申请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浙0122民初9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