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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立清与戴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清,戴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3民初882号原告:陈立清,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经商,家住江西省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荣花,女,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系陈立清之妻。被告:戴能华,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经商,家住江西省玉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清诉被告戴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清撤诉。本案受理费72,280元,减半收取36,140元,原告陈立清自愿负担。审判员  徐文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邱金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