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李春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李春福,管丽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364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489198592Y。负责人:李兴超,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李春福,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管丽娟,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诉被申请人李春福、管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春福、管��娟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景泰秀水小区房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34万元为限。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出具资信担保函对其提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春福、管丽娟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景泰秀水小区房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34万元为限。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负担(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递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锡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