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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戈郑州与王建、王腾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郑州,王建,王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民初742号原告:戈郑州,男,1969年5月27日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新沂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男,1977年7月7日生,住新沂市。被告:王腾,男,1975年3月26日生,住新沂市。原告戈郑州与被告王建、王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梁鹏飞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戈郑州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王腾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戈郑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工资款19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同胞兄弟关系,2016年8月19日至2016年12月11日,经被告王腾介绍,被告王建雇佣原告在其海南经营的沙场打沙,经结算被告王建欠原告工资19800元,被告王建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被告王腾在欠据上签字提供担保。双方口头约定欠款于2017年春节前付清,但被告一直未给付欠款。王建、王腾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王建、王腾经依法传票本院传唤未到庭,放弃了举证、质证权利。根据原告陈述及所提交的欠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1日,被告王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劳务费用19800元,被告王腾在欠据上签字提供担保,欠据主文为“今欠到戈郑州工资壹万玖仟捌佰元整¥19800王建2016.12.11号担保人:王腾16.12.11号”。出具欠据后,被告未偿还欠款。本院认为,被告王建给原告出具欠据确认欠款事实,且在出具欠据后未及时给付欠款,原告据此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王腾自愿在欠据上签字为被告王建所欠款项签字担保,且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戈郑州欠款19800元;二、被告王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腾在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元,由被告王建、王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戈郑州。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光辉代理审判员  梁鹏飞人民陪审员  杜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闻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