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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1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02刑初155号公诉机关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1,户籍所在地辽源市,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辩护人王辉,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检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晓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于2015年10月至案发前,谎称其姐夫银行有任务,需要倒贷、有存款任务、他人急需用钱等为名,并以给予高息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赵某1的信任,先后多次在本市“赵家冰吧”、“辽源市总工会”门前、“水务集团”等地共骗取赵某1人民币930000元。2016年5月份,王某1还款10500元。被告人王某1于2016年4月至案发前,谎称其姐夫银行有任务,需要倒贷,并以给予高息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梁某的信任,先后多次在本市一实验小学南侧农业银行门前、七一花园、大地保险公司门前等地共骗取梁某人民币1770000元。2016年7月,王某1还款370000元,用王某1名下、王某1父亲名下及其姐姐名下三套房产顶账500000元,用1条金项链抵押1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1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诈骗数额提出异议。王某1辩解称向赵某1借款本金是72万元,向梁某借款本金为102万元,其余的是利息钱。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1返赃、认罪、无前科劣迹,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赵某1陈述,证实王某1以其姐夫胡某有存款任务、倒贷及辽源一中一老师着急买房子为由,先后六次骗取其人民币共计93万元本金。时间是从2015年10月23日至2016年5月,共给其利息是10500元。2、被害人梁某陈述,证实从2016年3月初至2016年6月15日王某1以其姐夫在银行工作倒贷为由,在大地保险公司附近、东艺春城正门等地多次共骗取其人民币177万元。2016年7月24日王某1将父亲、姐姐和自己名下的各一套房屋顶了50万元,其分别和王某1的父亲、姐姐还有王某1本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王某1还其现金是37万元,用一条项链顶了1万元,累计还给其88万元。3、证人赵某2证言,证实知道弟弟赵某1一共被王某1骗了五次,本金加上利息一共好像是98万元,具体本金多少赵某1清楚。4、证人苏某证言,系王某1的前妻。证实其通过王某1认识赵某1,王某1说在赵某1处借70多万元还不上了,给赵某1打了90多万的欠条,还说他对赵某1说他姐夫胡某要倒贷用钱。5、证人解某证言,系被害人梁某的朋友。证实一共和梁某给王某1送过五次钱,王某1说他姐夫在吉林银行上班,需要钱倒贷,用钱时间短,而且有利息,梁某就相信了,并把钱借给王某1。梁某说被王某1骗了210万元左右,这些钱王某1都赌博输了。6、证人胡某证言,系王某1姐夫。证实2015年9月份,我跟王某1说想借点钱,王某1说他能联系上赵家冰吧的人,之后我就通过王某1跟赵家冰吧的一个男的打了一次电话,电话内容是我要跟他们借款100万,他们说钱取不出来,说十一之后才有钱借给我,我就在电话里明确告诉对方不用了,之后我就没再跟赵家冰吧的人联系过。2016年7月末的一天,有三个自称是赵家冰吧的人来银座后面的吉林银行找我,当时我是吉林银行的普通职员,跟我说王某1欠他们钱,还说王某1是替我跟他们借的钱,钱都被我用了,我说根本没有这个事,我也没让王某1替我跟别人借钱。王某1从来没帮我倒过贷款或顶任务,我也没给过他任何利息。7、证人郭某证言,系梁某的妻子。证实梁某通过郭某给王某1借款40万元,借钱时,王某1说他有个姐夫在银行工作,帮他姐夫给客户倒贷需要用钱,还说他朋友需要用钱,帮他朋友借的,他还给他朋友做担保。当时只是口头协议,说过几天就还,到时候连本带利还45万元。王某1抵给我家三套房子,抵50万元,还现金37万元,一条金项链抵了1万元,一共还给我家88万元。8、证人王某2证言,系王某1的父亲。证实其帮助王某1还了一部分钱,把其名下一处房子、王某1姐姐王宏光名下的一处房子,还有王某1自己名下的房子抵给姓梁的了,三个房子抵了50万。9、书证:(1)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王某1自然身份信息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1到案情况;(3)借款协议、借条,证实王某1于2015年10月23日至2016年6月12日六次给赵某1出具借款协议及欠条,共计人民币100.6万元,王某1于2016年6月6日向梁某出具借款210万元借条;(4)王某1在工商银行开户相关信息及王某10675工商银行卡交易流水清单,证实其卡内流水情况;(5)六条胡同把玩核桃店(王某1供认赌博地点)照片,证实现在处于闭店状态;(6)郭某银行交易流水,证实郭某于2016年3月28日取款17万元。10、被告人王某1供述,以姐夫在银行上班,着急用钱倒贷为由在赵某1处一共借本金人民币72万元,但是我给赵某1写借款协议一共是95万元,其中23万元是我在赵某1处借本金72万元的利息,直接都写到借款协议里了。我给梁某写过一张欠他人民币210万元的借条,其中有人民币102万元是我在梁某处借的本金,剩下的人民币108万元是我给梁某的利息。所借的钱除了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剩下的大多数被我赌博输了,一小部分吃喝买衣服花了。综上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实被骗经过,另有相关证人证言及书证予以佐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王某1对诈骗数额的辩解,因当庭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1主动返赃,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1在案发前确有返赃情节,但本案大部分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无返赃能力,故该意见不予采纳。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1犯诈骗罪,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2028年8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班晓伟人民陪审员  王德智人民陪审员  王德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