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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从培建与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培建,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1300号原告:从培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波,山东誉岳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鹏,山东誉岳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05号。负责人:张林,经理。被告: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东关大街5号中泰发展大厦310号房。法定代表人:侯迎太,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从培建与被告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