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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徐次朋、嘉兴众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徐次朋,嘉兴众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1613号原告王志强。被告徐次朋。被告嘉兴众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次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强与被告徐次朋、被告嘉兴众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志强负担。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易 枫人民陪审员 彭帮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匡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