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刑终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冷三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冷三雄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225号原公诉机关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冷三雄,曾用名冷山熊,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修水县。曾因犯诈骗罪,2015年3月19日被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7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冷三雄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赣0424刑初1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冷三雄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1.2016年4月份,原审被告人冷三雄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被害人李某1,原审被告人冷三雄谎称自己叫冷雄伟,在广州经营电脑配件公司,要与李某1以结婚为目的谈男女朋友,同时向李某1隐瞒了其正与吴某某同居的事实。在取得被害人李某1信任后,原审被告人冷三雄以身体不适需要治疗等理由先后从李某1处骗取财物13600余元。2.2016年5月中旬,原审被告人冷三雄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被害人钟某,原审被告人冷三雄谎称自己叫冷雄伟,在广州经营电脑配件公司,要与钟某以结婚为目的谈男女朋友,同时向钟某隐瞒了其正与吴某同居的事实。在取得被害人钟某信任后,原审被告人冷三雄以身体不适需要治疗等理由先后从钟某处骗取财物17700余元。2016年7月27日,原审被告人冷三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原审被告人冷三雄2015年3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7月2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原审被告人冷三雄在侦查机关作了相关的供述,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郑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钟某的陈述,微信支付记录照片,银行交易记录,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刑事裁定书,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原审认为,原审被告人冷三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冷三雄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审被告人冷三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责令原审被告人冷三雄向本案被害人李某1退赔违法所得13600元;向被害人钟某退赔违法所得177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冷三雄不服,以愿意退赃,希望从轻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且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冷三雄提出愿意退赃,希望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本院通知冷三雄家属,其家属表示无能力退赃,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冷三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冷三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上诉人冷三雄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报刚审 判 员 夏 亮审 判 员 吴 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杜 峰书 记 员 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