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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特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商捷、商振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商捷,商振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民特39号申请人:商捷,女,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系被申请人商振泰的女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丽虾、黄志勇,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商振泰,男,汉族,19945年2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代理人:商金凤,女,195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系被申请人商振泰的妹妹。申请人商捷申请宣告商振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商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勇、被申请人商振泰的代理人商金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捷称,其系商振泰之女。两年前,商振泰出现记忆力减退,经常不记得刚说过的话,逐渐出现寡言少语,无法正确辨别人物、伴有行动迟缓、翻身困难等症状,被确诊为路易体痴呆。之后,病症越发严重。2016年12月2日,商振泰至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无法配合治疗,不能对答,膝腱、跟腱反射迟钝,已然痴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无法从事相关活动,特申请宣告商振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商捷为其监护人。商金凤称,商捷系商振泰的女儿,其系商振泰的妹妹,商振泰目前的情况如商捷所述,其同意指定商捷作为商振泰的监护人。审理过程中,商捷向本院提交了户口簿、人口基本信息表、干部履历表、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病案、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宗小荣户籍注销证明等证据。根据商捷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商振泰是否具有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7年6月30日做出厦仙岳司法鉴定所[2017]精鉴字第3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商振泰患有路易体痴呆,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明,商振泰的配偶宗小荣已过世,商捷系其独生女,商金府、商金宝、商金凤、商金珠系其兄弟姐妹,均较为年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捷提供的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病案、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及本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证明商振泰目前呈极重度痴呆,认知能力完全丧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无法进行交流,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及表达自己的意思,故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商捷的上述申请有事实根据,依法应宣告商振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从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商振泰已丧偶,商捷系商振泰女儿,故从有利于保障商振泰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本院准许商捷的申请,指定其为商振泰的监护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商振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商捷为被申请人商振泰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王 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郭祉希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