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8民初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384号之一原告:徐某,女,198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定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裕平,江西剑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毅芸,江西剑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一般代理。被告:彭某,男,1990年1月3日生,汉族,住定南县,原告徐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以原、��告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自愿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蔡艳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袁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