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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21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钟爱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爱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521刑初5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爱荣,绰号“生八”,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分宜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分宜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分宜县看守所。辩护人易学宁,江西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以分检公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爱荣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仕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爱荣(下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易学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分宜县城向多人贩卖多次贩卖氯胺酮(k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正月的一天傍晚和3月6日下午,被告人二次在其车上贩卖给李某2氯胺酮,每次价格为100元,李某2付款后均在车上吸食毒品。2.2017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在分宜县钤景星城网巢网吧贩卖给李某1,100元的氯胺酮。3.2017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经微信联系,在分宜县钤山东路东兴嘉园附近其车上向胡某、黄某、王某贩卖氯胺酮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其随身携带的12小包净重41.57克毒品亦被查缴。经依法取样鉴定,被查缴毒品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钟爱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氯胺酮12小包,人口信息、扣押及发还清单、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李某2、李某1、胡某、黄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辨认、提取及取样等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爱荣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氯胺酮(k粉)而贩卖给他人,且被缴获氯胺酮41.5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钟爱荣归案后,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2017年3月7日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属犯罪未遂,对该次犯罪事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向多人贩卖、多次贩卖氯胺酮,属情节严重。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爱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小文人民陪审员  钟 军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