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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才书与李广之承包土地征收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才书,李广之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2民初983号原告:王才书,住白山市。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忠,住白山市。(原告儿子)身份证号:×××被告:李广之,住白山市。身份证号:×××原告王才书诉被告李广之承包土地征收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才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白山市工信局征占的浑江区河口村的4.98亩土地的地上物补偿款32.37万元归原告所有。事实及理由:2014年10月26日,白山市工信局对浑江区河口村四社、五社的土地进行征占,并于2017年4月18日发布公示,列明其征占的第23号土地的承包人为被告李广之,该块土地的地上物补偿款32.37万元归被告所有。原告认为,白山市工信局征占的上述土地的地上物均系原告所栽种,地上物补偿款理应归原告所有,故提起诉讼。被告李广之辩称:被告李广之系浑江区河口村四社的村民。1998年1月1日,被告承包了浑江区河口村四社的土地4.98亩,承包期限30年,四至情况:东至居民住宅、西至与团结村分界、南至李清增前栋房、北至人行小道。2014年10月,被告发现上述承包地里已被他人栽种上零零散散的松树苗,经询问后得知地里的树苗系原告未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在被告的承包地里所栽种,其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国家在征占土地时发放的地上物补偿款。原告系浑江区团结村的村民,并非浑江区河口村的村民,原告在没有任何法律及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私自到被告的承包地里栽种树苗,已严重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白山市工信局此次征占的是浑江区河口村的土地,并非团结村的土地,并且此次征占土地时采取了统一的补偿标准发放地上物补偿款,即无论地上有无地上物,亦不论地上物的多少,均统一按每亩地给付65000.00元的地上物补偿款。所以,被告的承包地里无论有无地上物都应按上述标准领取地上物补偿款,并非因为承包地里存在着树亩而多得了地上物补偿款,被告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况,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王才书系浑江区团结村的村民,李广之系浑江区河口村的村民。1998年1月1日,李广之承包了浑江区河口村四社的土地4.98亩并取得原白山市八道江区河口乡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使用权证书》,承包期限为30年,四至情况:东至居民住宅、西至与团结村分界、南至李清增前栋房、北至人行小道。2014年10月,白山市工信局开始对浑江区河口村四社、五社的土地进行征占。2017年4月18日,白山市工信局对被征占土地发布公示,公示列明:被征占的第23号土地的征占面积为4.98亩,承包使用权人为李广之。另查,李广之被征占的4.98亩土地上有部分松树苗系王才书栽种,该部分树亩的栽种未曾征得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同意。白山市工信局在此次征占浑江区河口村的土地时采取统一的补偿标准向各土地承包人发放地上物补偿款,即无论地上有无地上物,亦不论地上物的多少,均统一按每亩地给付65000.00元的地上物补偿款。诉讼过程中,王才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李广之持有的《土地承包使用权证书》中手写字迹与落款时间是否一致、及该证书中“白山市八道江区河口乡人民政府”的印章真伪进行鉴定。以上案件事实有照片、《土地承包使用权证书》、承包土地使用登记台账、白山市工信局的占地公示、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土地的所有权人系白山市浑江区河口村,承包使用权人系李文之。王才书既不是浑江区河口村的村民,亦没有可以使用争议土地的合法依据,虽然其主张争议土地上的松树苗等地上物系其栽种,但其此栽种行为未曾征得该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同意或准许,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同时,因白山市工信局在此次征占浑江区河口村的土地时采取了统一的补偿标准向各土地承包人发放地上物补偿款,即无论地上有无地上物,无论地上物的多少,均统一按每亩地给付65000.00元的地上物补偿款。因此,李广之领取地上物补偿款的依据是其为该土地的承包使用权人,并非因该土地的地上物增加(王才书栽种了部分树苗)而多得了补偿款,即李广之并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王才书所提出的鉴定申请与其本次诉讼请求不存在必然联系,即无论鉴定结论如何所影响的只是李广之应否取得补偿款的问题,而不会必然导致王才书本次诉请的成立,因此,对王才书提出的对李广之持有的《土地承包使用权证书》中手写字迹与落款时间是否一致及该证书中“白山市八道江区河口乡人民政府”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定的申请在本案中不予受理(如王才书怀疑李广之在取得《土地承包使用权证书》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或犯罪等情形,可另寻其他途径向相关部门进行控告、检举)。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王才书要求确认白山市工信局征占的浑江区河口村的4.98亩土地的地上物补偿款32.37万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才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56.00元,减半收取3078.00元,由王才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延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