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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5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郑军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刑罚变更刑事裁���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军锋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840号罪犯郑军锋,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泾川县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温瓯刑初字第1504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军锋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军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郑军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军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水金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