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聂春健与曹兴、孟庆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春健,曹兴,孟庆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354号申请执行人:聂春健,男,汉族,1973年9年9日生,贵州省绥阳县人,住贵州省绥阳县。被执行人:曹兴,男,1971年3月1日生,汉族,住遵义市。被执行人:孟庆刚,男,1965年9月18日生,汉族,现服刑于贵州省安顺宁谷监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21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聂春健申请执行曹兴、孟庆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曹兴、孟庆刚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20000元;二、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700元。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曹兴、孟庆刚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曹兴、孟庆刚名下的财产信息,孟庆刚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工商登记信息,曹兴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曹兴名下车辆因价值过低且下落不明,申请人聂春建申请放弃对车辆的执行。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孟庆刚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曹兴与彭开银共有的位于遵义市遵义县遵南大道保利未来城市xx地块x-x栋x-xx-x号房屋一套(面积:137.58㎡),因该房屋为共同共有,且设立了396000元的抵押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房暂缓处置。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作为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21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厚羿审判员 卢 松审判员 梁仕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