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民终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明、邹清芝与江苏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明,邹清芝,江苏德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8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明,男,住黑龙江省肇东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清芝,女,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德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开发区世纪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顾跃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刘明、邹清芝因与被上诉江苏德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向刘明、邹清芝送达《预缴案件上诉费用通知书》,缴费截止日期为2017年3月21日,并且已告知上诉人刘明、邹清芝如逾期未缴上诉费用或未申请办理诉讼费缓交手续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亦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诉讼费缓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明、邹清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王 鹤审判员 吴红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 睿 来源:百度“”